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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金融最强监管政策来袭 行业强化约束正本清源

发布日期:2016-09-18 浏览次数:905

自2007年国外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引入中国至今已经9年,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手段,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依赖其与传统银行相比的独特优势,以及社会公众追求财富的迫切心理,迅速以丰富形式蓬勃发展并形成了一定规模。

在2007年至2012年间的初始发展期,全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大约有20家左右,其中活跃平台不到10家,有效投资人1万人左右,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5个亿。这个成交金额在随后几年飞速攀升,不仅网络借贷平台增至数千, 2015年年底的网贷行业交易额已突破万亿,仅仅截至本年度8月底,我国P2P行业贷款余额更已超过7000亿元,再创历史新高。

但与此同时,p2p行业长期处于“无门槛、无监管、无标准”状态,出现了“快、偏、乱”的现象。据相关报道数据显示,2011年至今共有10家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网贷平台出现问题。而今年上半年就有515家平台退出,其中268家平台出现跑路、提现困难、经侦介入等现象,其中不乏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。P2P网贷平台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,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、携款跑路等等新闻经常与P2P网贷一起出现,让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。

早在2013年,p2p行业已经被贴上了“野蛮生长“的标签,呼吁行业、政府等相关部门对p2p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实际需求迫在眉睫。随后,各部门陆续推出规范网贷乱象、确保网络借贷各方利益的规定和办法。2016年8月24日,银监会正式下发 “史上最严监管”之称的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以期从根本上改变网络借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、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,推动网贷这一新兴行业向规范化、透明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。

随着监管力度的步步收紧,近半年以来,全国范围内重大非法集资被制裁的案例频现。

2016年9月,山东淄博审结了首起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。两被告人通过推广其“P2P借贷投资模式”,并以提供资金借贷中介服务为由,承诺月息高达2.9%以上的高额回报,来吸引投资人。在近一年的时间内,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697万余元,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万余元。

2016年6月初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近百亿元、迄今为止中国规模最大的“广东邦家公司”集资诈骗案24人作出一审宣判。经查明,蒋洪伟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,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00元,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。一审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,并处相应的罚金。此外,本案的部分集资款蒋洪伟无法交代资金去向,上述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,去向不明,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。

近期,吉林嘉润投资法人王海龙被立案侦查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。这位在吉林金融领域颇具影响力的人物,因涉嫌参与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吉林银证基金)非法集资项目,利用“高回报、零风险、高收益”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2000万元,目前已被拘。据悉,吉林近年来已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,针对这一情况,吉林省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在今年6月到12月期间,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。

以上案例向人们显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特点:一是以合法投资公司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。二是均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的批准。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,吸引大批逐利群众投资。四是利用亲情、友情诱骗,不断扩大受害群体。

随着相关法律政策和最强监管落地,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违法行为、防范金融风险发生、推动P2P行业严格自律和规范发展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强,但对于选择这一投资方式的普通公民而言,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集资行为、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,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。因此,普通公民亦需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,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,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。社会公众在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时,应当慎重对待,理性分析,在投资之前,对所选平台进行全面考察,参照国家最新颁布的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核对该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。一旦发现异常,应果断停止投资或要求撤资,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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